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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网络游戏监管难题该如何解决

作者:87PK游戏网来源:页游新闻发表时间:2010-05-08

内容摘要: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加大对SNS游戏的监管力度,近期下发通知要求数家公司停止非法运营网络游戏开心农场,主要原因是运营该游戏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这也意味着有关部门开始对社交网站的游戏出版和运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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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加大对SNS游戏的监管力度,近期下发通知要求数家公司停止非法运营网络游戏“开心农场”,主要原因是运营该游戏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这也意味着有关部门开始对社交网站的游戏出版和运营进行监管。

 

  官吏社交网站的游戏,可能的理由是这些游戏被归为互联网出版,从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网络游戏必须经过前置审批的规定。

 

  互联网出版的概念,始于2002年8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界定了互联网出版概念,认为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当然,在明确何为互联网出版的概念的同时,也确定了新闻出版总署在互联网出版界的主管地位。

 

  此后,“互联网出版”这个概念得到强化。随着互联网游戏的兴起,还出现“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这一概念。2004年7月,有关部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中,对“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界定,认为它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游戏内容经过选择、编辑和数字化制作加工,以互联网(含局域网、专网)为传播载体,发送至电脑、电视、手机等用户终端,供多人同时在线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至此,新闻出版总署通过自己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它对互联网游戏审批权的法律手续,而互联网出版活动也因为新闻出版部门的不断适用而被业界作为一个法律名词而接受下来。

 

  如果照这个概念,在线游戏毫无疑问是网络出版物,既然是网络出版物,要求接受新闻出版总署的前置审批也是顺理成章。这次“开心农场”等未经版署前置审批的社交游戏被停止营运也是意料之中,这无需置疑。

 

  但要是所有的互联网游戏都被纳入到出版行业,就会有新的概念界定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概念,那就意味着民众在互联网上的一切行为都需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这将会对有关部门的工作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暂行规定》把“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定义为互联网出版行为。这意味着人们在互联网上所做的一切都有可能是出版行为,在BBS上发帖,在博客上发博文……都属于这一范畴,这也意味着每个要在互联网上发帖的人都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因为根据《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而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内容“泥沙俱下”的审查是可以理解的,但概念上的清晰界定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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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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